一、出台背景
为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缩短竣工结算周期,有效解决“结算难”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首次明确要求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2017年,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中,提出要推行工程价款施工过程结算制度。2020年9月,住建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中,再次提出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建设合同应约定施工过程结算周期、工程进度款结算办法等内容。2022年3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确定,在克拉玛依市、阿克苏地区开展施工过程结算试点。
2022年6月,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中,进一步明确了施工过程结算相关要求。为落实相关文件要求,以问题为导向规范结算行为,促进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在充分总结一年来试点地区推行情况经验基础上,2023年8月,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决定,在全区有条件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二、出台意义
(一)避免双方争议。工程建设是一个时间跨度非常长的系统工程,项目结束后往往面临过程资料缺失、过程管理知情人员变动、当时项目管理实际情况不清晰等多种情况。由于工程价款结算的复杂性,既涉及专业判定,又牵扯合同索赔等,在结算过程中,发承包双方经常出现分歧和争议,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精力和时间成本。采用计划先行,过程管控,以过程分阶段结算的方式,将竣工结算工作前置,减少了竣工后的争议,也有利于整个项目的管理。
(二)提高结算审核效率。过程结算在施工过程中分段进行,能够实现工程建设过程中造价的动态控制,减少发承包双方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重复计量与核价工作,缩短竣工结算周期,提高结算支付效率。
(三)有效避免农民工资拖欠和项目工程款拖欠。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对约定周期内完成的合格工程量分阶段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保障了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资金,能够有效避免工程款拖欠引发农民工工资拖欠,进一步优化建筑业市场环境。
三、主要依据
(一)有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
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
5.《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二)国务院和自治区有关文件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4.《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
5.《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工程担保制度的指导意见》(建市〔2019〕68号);
6.《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单位工程质量首要责任的通知》(建质规〔2020〕9号);
7.关于印发《自治区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建规〔2021〕4号);
8.《关于全面落实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各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实施意见》(新建规〔2021〕5号);
9.关于印发《自治区关于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新建建〔2021〕20号);
10.《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
11.自治区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施工过程结算试点的通知》(新建标〔2022〕5号)。
四、主要内容
《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开展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施工过程结算概念定义、实施适用范围、合同约定内容、结算划分周期、结算界定范围、结算资料管理、结算支付和相关要求、推行工程款支付担保、提升咨询服务等内容。
(一)过程结算定义。《实施意见》强调经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不再重复审核。施工过程结算改变了以往工程完全竣工后才能进行结算的传统做法,施工过程结算其实质是将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工作分段提前,在施工过程中按照已明确划分的施工部位竣工情况,及时阶段性确定结算价款,有利于提高结算效率和化解结算纠纷。
(二)实施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明确施工过程结算的适用范围,鼓励符合工期时限要求的工程项目推行施工过程结算。
(三)合同约定内容。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相关内容中应对下列事项作出约定:
1.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情况;
2.计量计价方法,工程价款九游会登陆的支付方式、比例、时限,价款调整方法;
3.工程款支付担保形式;
4.合同价款调整所包含部分(合同价款调整部分是指因工程量清单漏项、项目特征描述错误、价差调整、计算偏差、工程变更、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原因增加或减少工程价款);
5.施工过程结算中应包含的工程造价风险内容与幅度;
6.施工过程结算中质量保证金扣留方式和时限;
7.施工过程结算中发生结算价款争议的解决方法。
(四)明确结算周期。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划分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以符合质量验收、工程计量、进度管理、安全考核等目标为原则,按有利于实施建设工程过程结算的方式划分节点。施工过程结算节点推荐采用以下形式划分:
1.按质量验收的分部(分项)工程确定。如土建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地上主体结构工程等;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工程、路面工程等;
2.按控制性节点工程确定。针对较长线状工程,如市政道路,可以某区间或某时间完成某一段线状工程的控制性节点划分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如某桩号至某桩号路面等;
3.按某专业工程或专业分包工程确定。如装饰装修工程或基坑支护工程等。
(五)界定结算范围。《实施意见》明确在施工过程结算合同履约中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相关规定。
1.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相关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2.发生价格涨跌超过风险范围等情况,按照施工合同的“价格调整”条款约定,以合同约定结算周期内的计量工程款为基础,计算合同约定可调范围内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的调价款;
3.对涉及工程量清单漏项、计算偏差以及变更、签证、索赔引起的增减按合同的约定计算,计算的价款在当期结算中同步办理价格调整和价款结算;
4.暂估价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列为调整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5.施工过程结算中,对计量计价有争议时,先对无争议部分办理结算;对有争议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处理方式处理,争议解决后,争议涉及价款计入当期过程结算。
(六)强化资料管理。《实施意见》明确施工过程结算中,承包人应在施工过程结算节点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完成施工过程结算文件编制工作,应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向发包人递交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及相应结算资料。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应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编制的方法和标准进行编制。施工过程结算支付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
1.累计已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2.累计已支付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3.本节点合计完成的施工过程结算款;
4.本节点已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费金额;
5.本节点已完成的措施项目费金额;
6.本节点已完成的其他项目费金额;
7.本节点应增减的金额;
8.本节点应支付的规费和税金。
(七)规范结算支付。《实施意见》明确发包人应在约定期限内完成施工过程结算的核对、确认和支付。依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6号)相关要求,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承包方提交竣工结算文件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提出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依照《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相关要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同时,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工程决(结)算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3%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将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同时,完善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各地研发基于建筑产业互联网平台的政府监管平台,汇聚整合建筑业大数据资源,支撑市场监测和数据分析功能,探索建立大数据辅助科学决策和市场监管的机制。
(八)实施支付担保。为维护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有效遏制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行为,保障施工过程结算顺利实施,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相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依法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九)提升咨询服务。根据住建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鼓励建设单位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对实施施工过程结算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咨询,强化建设单位对工程施工、工程变更、价款结算等环节的管理,提升建设单位的工程造价管理能力。同时,对审核施工过程结算的企业及人员提出要求,规范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审核流程,提升成果文件质量。
(十)加大激励惩戒。《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中提出,完善企业守法诚信管理制度。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作为企业诚信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分类分级动态监管。建立拖欠工资企业“黑名单”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对企业信用信息互认共享。综合运用信息技术、市场检查等手段,加强对施工过程结算活动的监督检查,推动落实施工过程结算。
另外,对已招标或已签订合同工程确需进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可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完善相关施工过程结算的内容和手续。
解读部门:自治区工程造价总站
解读人:俞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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