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应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广应用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加强对建筑工程隔震减震技术的应用管理,切实提高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能力。
《办法》在制度层面健全完善了隔震减震技术应用中的监管措施,为加强隔震减震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提供有力支撑。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抗震和应急保障处负责人蔡磊介绍,在地震高烈度设防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应用推广隔震减震技术,是提高建筑防震减灾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
3月27日,正在建设中的隔震减震建筑——乌鲁木齐国际机场t4航站楼。王文澜 摄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职责和项目工程各方质量管控责任和隔震减震技术应用范围。要求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新建“八类建筑”按照国家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并对学校、医院、幼儿园、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应用范围进行细化,对一些使用功用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明确应优先采用隔震减震技术。
在主体责任方面,《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隔震减震装置生产经营企业及建筑工程所有权人、房屋使用人、物业服务等责任。
在施工和验收方面,《办法》明确,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经论证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精细化施工,每道工序完成后应当按照隐蔽工程要求验收;作为结构分部工程的子分部工程,要按照检验批、分项工程、子分部工程进行检查验收。
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的单位和个人记入不良信用记录,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