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以下简称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行为,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提高评标质量,营造一个风清气正的评标环境。2023年12月25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出台《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新建建〔2023〕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现对该文件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03年4月我厅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新建建〔2003〕8号),2011年7月,我厅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新建建〔2003〕8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对规范评标专家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评标活动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
随着招投标制度改革,近几年来,我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工作,通过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创新监管机制、规范监管程序、加强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使全区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日趋规范。但评标专家管理方面还存在评标行为不规范、专家责权不对等、专家分类标准不细、专家退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原《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各条款已无法满足现有招标投标市场需求,需要通过重新制定《管理办法》加强评标专家管理,规范评标专家评审行为。
二、起草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三十六条款。主要包括:总则、选聘和解聘、权利和义务、考核和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
(一)总则。总则部分共六条,明确了制定《管理办法》的目的和主要依据,《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管理办法》实施的任务分工。
(二)选聘和解聘。共十三条,明确了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征集的方式、申请程序和审核认定程序。在制定评标专家应当具备的条件时,进一步强调了其身份的独立性、工作的勤勉性、职业道德的高标准。同时,进一步强调了评标专家管理制度为聘用制的特点,明确了聘期时限、续聘条件和程序、解聘或不再续聘的情形、专家个人信息的管理,通过健全完善解聘和不再续聘的情形,进一步强化评标专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诚实守信、认真履行义务等要求。
(三)权利和义务。共两条,明确了评标专家的权利、义务和回避要求。权利方面包括:1.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2.依法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依法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3.就投标文件中的疑问要求投标人解答或者澄清;4.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5.向招标人或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反映评标活动中发现的违法违规或者不公正行为;6.对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7.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方面包括:1.准时出席评标活动并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署名并承担责任;2.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3.对评标过程保密,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4.积极协助和配合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异议处理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投诉处理;5.具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6.参加入库培训和考核、继续教育,接受评价和考核;7.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8.及时向行政监督部门反映或者举报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或者不正当行为;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考核和管理。共七条,明确了评标专家考核、评标专家评价、评标专家清出等要求。评标专家考核实行“一标一评”的日常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法。同时,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标专家考核办法》对评标专家做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合格的考核评价结果。考核评价结果作为评标专家续聘、解聘等的依据,并按照考核情况对评标专家做出暂停评标、解聘等管理措施。
(五)法律责任。共四条,明确了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处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在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工作纪律和评标专家违法违纪线索举报等要求。
(六)附则。共四条。明确了招标人代表要求、执行时间和有效期。
解读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服务中心
解读人:马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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