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为什么要制定住房城乡建设系统的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和操作指南?
答:《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第七条提出,“行政执法机关应当结合工作实际,健全行政执法程序,明确行政执法流程,制定本机关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我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起草制定《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试行)》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操作指南》。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有利于推进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管理,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问:行政执法包括什么?
答:行政执法是指行政主体依照行政执法程序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具体事件进行处理并直接影响相对人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行政法律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执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或履行国际条约时所采取的具体办法和步骤,是为了保证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而对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件所做的具体的行政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行为。
问:什么是全过程记录?
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要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职权范围内,通过书面文字、电子档案、音像等记录方式,对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启动、调查、审查、决定、送达、催告、执行、归档管理等各个阶段所进行的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
问:全过程记录常见形式有哪些?
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常见的方式有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和信息系统,文字记录是指以纸质文件、电子文件的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像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信息系统包括通过移动执法终端、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及城市运行管理服务平台信息系统形成的记录。
问:什么情况下要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记录?
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过程中,应记录依法履行各类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受理、立案、现场检查、询问、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鉴定、事先告知、陈述申辩、听证、案情审议、负责人集体讨论、审批、决定、送达、催告、行政强制、结案等执法程序应当予以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问:如何分辨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的使用场景?
答:行政执法文字记录是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具备的基本形式,要充分考虑音像记录方式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但在制作行政执法文书等文字记录时,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格式文书》等相关规定进行。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执法过程文字记录的有效补充,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取证据、询问当事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行政强制、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应当进行音像记录;对直接涉及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场所,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全过程记录时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住房城乡建设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工作,在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由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负责具体落实。同时,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需要,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并加强使用管理。
问: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实施全过程记录时要注意什么?
答: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执法、合法规范、公平公正、全面客观、及时准确的原则。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在开展相关行政执法活动前,应当对音像记录设备的电量、存储空间、日期时间设定等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设备能够真实、有效地记录行政执法工作情况。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现场其他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止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问:如何对全过程记录资料进行归档管理?
答: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资料的归档和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在行政执法记录制作完成后,应当注明时间、地点、当事人等关键信息,并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档案库、信息平台或数据采集存储平台。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的执法全过程记录由各地分别存储,任何单位和人不得擅自剪接、删除、篡改原始执法过程记录信息,行政执法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公开发布执法过程记录信息。
问:全过程记录资料保存期限为多久?
答:各类执法文书、检测报告、相关工作记录等纸质记录保存期限参照《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其中作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行为的必要证据的,当事人对行政执法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或者暴力抗法的,涉及群体性事件、重大突发事件的情形应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文字记录,应当按照《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案卷整理指南》等有关规定进行立卷、归档、保管。
问:《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和《全过程记录操作指南》有什么区别,分别有什么主要内容?
答:《全过程记录管理办法》共五章二十七条,阐述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工作原则以及工作要求等内容,明确了记录方式、记录要求、记录内容、记录载体、记录原则和操作步骤,规范了各级行政执法人员在管理全过程记录音视频资料的注意事项、存储方式和存储时限,并要求各级部门要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并按照规定做好查阅、借阅、登记和保密等工作。
《全过程记录操作指南》对行政处罚、执法检查、行政强制三个执法行为的三十个执法环节的记录方式和记录要点进行了明确。
解读部门:建设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钱晓华
联系电话 :0991-8895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