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21部门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按照相关要求,作以下解读:
一、起草背景
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统筹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决策部署,对经营性自建房集中开展“百日攻坚”及“回头看”行动,基本摸清了我区经营性自建房数量和安全状况,有效管控和消除了一批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取得阶段性成效。但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问题依然存在管理制度不健全、部门统筹协同机制不完善、基层监管力量薄弱等突出问题。为了加强我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推动建立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长效机制,力求从法制、体制和机制上解决上述问题,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制定了《暂行规定》。
二、制定依据
《暂行规定》制定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依据的政策文件主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5部门印发关于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通知》《全国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等。依据的国家标准规范有《既有建筑鉴定与加固通用规范》《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等。
三、制定过程
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过深入调研,积极组织讨论,坚持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基础,结合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形成了《暂行规定》初稿。在组织有关业务处室、专家进行研讨,征求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20家成员单位、14个地(州、市)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以及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按规定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由自治区自建房安全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21家)联合印发实施。
四、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共五章、二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为“总则”,共六条。主要明确了《暂行规定》的适用范围,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以及新建自建房依法应当办理用地、规划、建设等环节审批手续,依法进行设计、施工和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救助机制、组织开展宣传引导等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安全管理的总体要求。
第二章为“安全责任”,共九条。主要明确了经营性自建房产权人为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同时对经营性自建房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及禁止性行为、改扩建、装饰装修、安全鉴定及分类处置情形,加固拆除作出了具体要求。
第三章为“监督管理”,共八条。主要明确了经营性自建房属地安全监管责任,细化了行业部门的具体职责,对审批监管、信息化建设、新技术应用、投诉举报、违法违规查处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章为“附则”,共五条。明确了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解读部门:抗震和应急保障处
解读人:雷宽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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