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乌鲁木齐市林业和草原局(园林管理局):
为推进我区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依据《优化营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我厅研究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
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区园林绿化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园林绿化建设市场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市场监管体制,根据《优化营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关于做好取消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相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城〔2017〕27号)《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建市〔2017〕241号)《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第212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园林绿化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发布和使用,以及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固定办公场所、一定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施工设备等,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养护管理的工程等市场活动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是指城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施工建设或绿化养护管理工程。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施、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灌溉系统施工、园林景观桥梁施工等项目。
第三条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区及报送的进疆信息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制定全区统一的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和评价标准,指导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工作。依托新疆工程建设云,汇总和发布全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并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推送。构建与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司法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施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
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对所辖县(市、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将信用评价结果审核后推送新疆工程建设云。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企业进行监管,采集、记录、审核、上传信用信息。
第四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发布、使用和对信用信息进行管理、评价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守国家秘密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园林绿化企业行为联动的业务监管体系,实现信用信息、监管信息的数据共享和管理联动。对园林绿化企业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动态信息及时整理,录入新疆工程建设云,为行业监管和信用评价提供依据。
第二章 信用信息构成
第六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由基本信用信息、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第七条园林绿化企业在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中的初始信息和动态信息,主要包括:
(一)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三)企业住所地、九游会登陆的联系方式。
(四)企业从业时间、范围、有效期限。
(五)从业人员身份信息、园林绿化技术人员、岗位证书等信息。
(六)评价周期内企业年度业绩及从业人员工程业绩信息。
(七)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教育信息。
(八)变更情况记录:包括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
(九)安全管理:包括园林绿化施工过程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书、安全文明工地建设等。
(十)合同履约、纳税申报信息和缴纳社保的证明。
(十一)其他基本信息。
第八条良好信用信息是园林绿化企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获得的表彰(奖励)、获得专利、编制标准、从事公益活动等信息,主要包括:
(一)获得地(州、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国家及自治区群团组织园林绿化行业的表彰、奖励。
(二)企业取得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工法和编制的标准、定额等。
(三)企业助力乡村振兴、抗震救灾、吸纳就业、公益事业等。
(四)其他依法应当评定为良好行为的信息。
第九条不良信用信息是园林绿化企业及从业人员在经营活动中受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司法机关法律制裁,主要包括: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信息、人员信息、合同信息等报送弄虚作假,或者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价结果客观真实的。
(三)拖欠农民工工资或者工程款,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违法或违规行为,侵害社会管理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四)被建设单位书面确认为不履行合同约定、不履行《工程质量保修》及施工养护期规定义务、人员不履职,以及拒不接受或无故拖延执行建设单位正当指令或工程整改意见的。
(五)企业在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串标、围标、弄虚作假及招投标行为被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六)工程项目质量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造成重大质量和损失的行为的。
(七)违法发包、挂靠、转包、违法分包,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等,受到通报、行政处罚的。
(八)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条按照失信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不良信用信息分为严重失信行为和一般失信行为。
严重失信行为主要包括:因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裁判或者决定后,因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且情节严重的行为被处以行政处罚的信息;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构成情节严重的;经行政处罚机关认定的严重失信行为。
一般失信行为是指性质较轻、情节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违法失信行为,按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定为一般失信行为。
第三章信用信息采集和记录
第十一条园林绿化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实行“谁许可、谁采集,谁登记、谁采集”的原则,由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批管理权限,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获取;不能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获取的,由企业网上填报,经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企业良好信用信息实行“谁批准、谁采集”的原则:
(一)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进行采集、记录;市场主体主动申报的,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表彰奖励决定等证明文件,经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采集、记录。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表彰、奖励决定,或者获得的专利技术、科技成果、工法和编制的标准、定额,由市场主体向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申报,经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信息,应当主动予以采集、记录。
(三)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网上主动申报其助力乡村振兴、抗震救灾、吸纳就业、从事社会公益等良好信用信息,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采集、记录。
良好信用信息应当记录信息内容、授予部门和时间,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信用承诺。
第十三条不良信用信息实行“谁处理、谁采集”的原则:
(一)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由作出决定的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区外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向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函告信用情况。
(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由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通过与相关部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记录,或者根据相关部门出具的联合惩戒文件,在收到记录或文件7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区外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我区注册的园林绿化企业作出的不良行为记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收到书面函告相关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予以采集、记录。
(四)司法机关、仲裁机构作出的认定企业违法行为的判决、裁决,由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根据公布的判决、裁决或者司法机关协助执行通知予以采集、记录。
(五)相关利害关系人向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供市场主体的有关处理文件,要求记入不良信息记录的,由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法核实后予以采集、记录。
不良信用信息记录内容应当包括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机关、文号、违法行为内容、作出决定时间,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法律文书文号和内容、法律文书生效时间。
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决定、司法判决或裁决被撤销的,信用信息记录部门应当及时撤销不良行为记录。
第十四条园林绿化企业应当对其提供的信用信息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良好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采集、记录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予以认定:
(一)良好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表彰、奖励文件,获得的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证书,经主管部门批准的工法、标准、定额,助力乡村振兴、抗震救灾、吸纳就业、从事社会公益等有关材料。
(二)不良信用信息认定标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他行政处理文件,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工程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监督落实园林绿化施工中乔、灌、花、草等材料进场复检制度,对施工企业进场的相关绿植进行检查,对使用不合格绿植材料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处理。经调查核实,对供应不合格绿植材料的供应企业,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及时发布生产企业、供应企业名录和不合格的原因(胸径、冠形、病虫害)等,加大对不合格供应企业的曝光和通报力度,建立信息共享和部门协同处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园林绿化绿植市场秩序。
第十六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信息,经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核,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确认后统一录入新疆工程建设云,形成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档案。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系统维护,保证新疆工程建设云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
第十七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记录和审核,以及信用档案管理。采集、记录、审核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信用记录标准,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录入建筑市场信用信息模块,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歪曲、篡改。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企业对记录的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以持有关证明材料向信用信息记录部门或者上一级信用信息审核部门提出书面核查申请。信息记录或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核查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经核查信用信息记录存在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
第四章信用评价
第十九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实行量化评分制,信用得分=基本信用分(70分)+良好信用分(70分)-不良信用分,根据市场主体年度内在信用信息平台记录的信用信息,依据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进行计分,通过新疆工程建设云自动评价。
同一项目获得多个奖项的,按照最高分值予以计算,不予累加。
良好信用信息加分项和不良信用信息扣分项,在信用评价年度内予以加分或扣分,在下一评价年度不重复计算。
第二十条园林绿化企业的信用等级分为aaa级、aa级、a级、b级、c级五个等级。
信用等级 |
评价分值 |
信用表现 |
aaa |
≥120分 |
信用优良 |
aa |
120—90分(含90) |
信用良好 |
a |
90—70分(含70) |
信用较好 |
b |
70—60分(含60) |
信用一般 |
c |
<60分 |
信用较差 |
第二十一条企业有以下所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为c级:
(一)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的。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聘用的从业技术人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受到刑事制裁的。
(四)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认定由园林绿化企业负主要责任。
(五)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企业责任,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六)园林绿化企业因提供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不合格绿植材料等产品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七)苗木病虫害监测机构、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检疫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八)违反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条例办法,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九)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区外企业有上述行为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其不良信用信息反馈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从业人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评价为c级:
(一)受到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资格行政处罚,或者出借、转让证书、执业印章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从业人员在从业活动中弄虚作假提供从业活动成果文件,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因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执行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发生一般及以上质量安全生产事故或消防事故的。
(四)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第二十三条新申办的企业、当年办理进疆信息报送的区外企业,不参加当年的信用评价, 按a级管理,当年认定的信用信息一并作为次年进行信用等级评定的依据。符合申请信用评价而连续两年未申请参加信用评价的按b级管理,列入异常机构名录管理。
第二十四条园林绿化企业信用评价采取年度评价的方式,评价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本年度11月起至次年1月完成组织评价工作。
第二十五条每年1月31日前,各地、州、市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将其审核的市场主体信用评价情况,上传至新疆工程建设云,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核后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公示,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给出年度评价结果,于每年3月1日前公示上一年度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在评价年度内,市场主体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等级评定为c级,及时予以公示。
第二十六条园林绿化企业对评价结果及评价得分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信用信息记录或审核部门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企业提出异议的,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信用信息记录或审核部门对申诉内容进行核实、处理和答复,根据核实结果相应保持或调整信用评价等级和综合得分。
第五章信用信息公布与应用
第二十七条信用评价结果在新疆工程建设云和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公开。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以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
第二十八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
(一)基本信用信息长期公开;
(二)良好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为3年;
(三)不良信用信息公开期限:一般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3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1年;严重失信行为最短公示期限为6个月,最长公示期限为3年。最长公示期限届满的,撤下相关信息,不再对外公示。
第二十九条失信园林绿化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可通过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核查、接受专题培训、提交信用报告、参加公益慈善活动等方式开展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停止公示其失信记录,终止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园林绿化企业的失信行为属于一般失信行为的,园林绿化企业可以向作出信用记录的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信用修复申请,提供已履行行政处罚或完成整改的证明材料,公开做出信用修复承诺,经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在不良信用信息最短公示期限届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园林绿化企业的失信行为属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申请信用修复除遵守本条第二款规定外,还应当参加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专题教育培训,提交信用报告,经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实后,在最短公示期期满后撤下相关公示信息。
园林绿化企业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司法部门判决认定的有违法行为、恶意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资、伪造虚假检测、检疫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属于特定严重失信行为,按最长公示期限予以公示,公示期间不予修复。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信用中国”网站及地方信用门户网站行政处罚信息信用修复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9〕527号)等规定予以信用修复的,所涉行政处罚信息的最终公开期限根据信用修复决定书确定,但计分表规定的对应扣分有效期不予调整。
第三十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信用信息作为市场准入、招标投标、动态监督检查、创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实行差别化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工程招投标活动中,园林绿化企业上年度信用评价等级作为资格审查必要条件,信用等级为aa级及以上企业可予以评标加分,按照信用分值确定加分系数。
直接发包的园林绿化工程,发包人应当将承包人的信用评价等级作为择优参考因素。
招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对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投标人的处理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专家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不得参与评标活动。
第三十二条按照年度信用评价结果,对企业实施差别化管理:
(一)对年度评价为aaa级的企业实行守信激励机制。
1.在工程承发包和参加工程招投标时,免予提交投标保证、免予资格预审,鼓励建设单位免收履约保证;
2.优先推荐评优评奖项目;
3.减少日常检查频次或免予检查。
(二)对信用评价等级为aa级的企业,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检查,在各类评优活动中,参评主体应具备aa级及以上信用等级。
(三)对年度评价为a级的企业,实行一般监管机制。
(四)对年度评价为b级的企业实行预警机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强化监督检查,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五)对年度评价为c级的企业,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从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
第三十三条对从业人员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差别化管理:
(一)对年度评价为aaa级的从业人员,在承接业务和参加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时,予以信用加分,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给予信用加分时,应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最高合计分值。
(二)对年度评价为aa级的从业人员, 实行正常监管。
(三)对年度评价为a级的从业,实行一般预警机制,适度提高监督检查频率。
(四)对年度评价为b级的从业人员实行预警机制,强化监督检查,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等职务,必要时将其列入专项检查的重点监管对象。
(五)对年度评价为c级的从业人员,在资格审批、招标投标、从事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等方面依法予以限制,不得担任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职务。
第三十四条园林绿化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积扣分超过6分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实施重点监管,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在一个评价周期内累积扣分达到12分的,项目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所在单位组织其参加质量安全教育培训,同时建议建设单位和项目承包方更换符合条件的项目负责人。
第六章信用信息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园林绿化企业失信记录,对违法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市场主体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失信联合惩戒对象认定标准的园林绿化企业,可实施与其失信程度相对应的严格监管措施。
第三十六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失信园林绿化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按照“谁认定、谁约谈”的原则,由不良信用信息认定部门依法启动约谈程序,督促失信企业履行相关义务、消除不良影响。约谈记录记入失信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园林绿化企业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对违法行为拒不整改的,依法在工程投标等方面实施惩戒。
第三十七条对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依法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并将相关失信行为记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第三十八条鼓励行业(学)协会建立会员信用记录,开展信用承诺、信用培训、诚信宣传、诚信倡议等,将诚信作为行规行约重要内容,受住房城乡建设(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委托参与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引导本行业企业增强依法诚信经营意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园林绿化企业
信用信息评价标准
信用信 息分类 |
信用信息 指标 |
评价标准 |
分值 |
得分 |
基本信用信息(70 分) |
企业资质情况 信息申报 (40 分) |
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企业住所地、 九游会登陆的联系方式;从业(经营)范围、有效期限;取得质量体系认证等情况。申报情况与企业注册信息及营业执照情况一致。得20分,一项不一致扣 2 分。 |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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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园林相关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教授级高级工程师5分/人高级职称3分/人、中级职称2分/人,初级职称1分/人。 |
最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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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的项目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二级以上注册建造师)3分/人,质量(安全)员、施工员、预算员、资料员0.5分/人 |
最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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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证上岗的技术工人:园林养护工、花卉园艺工、绿化造员工、园林植保工、园林修剪工等,高级工以上等级2分/人,中级工、初级工1分/人。 |
最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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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绩 (10分) |
评价近三年内承担的园林绿化施工(养护)项目业绩: 根据企业业绩合同金额200万/分。 |
最高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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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约情况(10分) |
按照施工合同落实施工组织与管理、施工质量与安全 各项制度,未因不履行合同受到投诉举报。 |
最高1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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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情况 (5分) |
在评价年度内依法缴税金额20万/分。 |
最高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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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年度信用评价情况(5分) |
上年度信用评价为aaa级的园林绿化企业,得5分。 |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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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得分 |
此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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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好信用分(最高 70 分) |
科技进步创新奖、各类荣誉表彰 (最高12分) |
国际及国家(部)级奖项 |
4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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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省)级奖项 |
3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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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州、市)级 |
1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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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国家科技进步奖 (最高33分) |
在园林施工和养护以及苗木花卉引种栽培等活动中,积极研发和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并申请国家、自治区级或地方政府研发课题,国家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每项4分,自治区级评审论证通过的科研课题2分,地州市级评审论证通过1分。 |
4/2/1/项 |
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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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政府部门或行业协(学)会组织或主办的园林绿化技术工种培训及各类技能大赛获得奖项。 |
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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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国家、自治区园林行业标准规范编制、技术讲座、研究课题成果、行业高端论坛、培训等。 |
2分/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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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标准 (定额) (最高11 分) |
主编/参编已颁布的自治区地方标准、团体标准。 |
3/2/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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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住房城乡建设部或其所属风景园林学会行业相关验收、评审活动的。 |
2/1/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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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益 信息 (最高14分) |
企业在评价年度内,落实企业用工“双控指标”。 |
2/项 (最高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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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救灾、慈善公益宣传等活动,受到有关部门表彰 或官方媒体宣传报道。 |
1/次 (最高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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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乡村振兴,参与扶贫项目建设。 |
0.5/万元 (最高 2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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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贫困人口或贫困家庭捐赠物资。 |
0.2/万元 (最高 1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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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评价年度内,聘用疆内残疾职工,签订劳动合 同 1 年(含)以上。 |
1/人 (最高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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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评价年度内,吸纳中职、中技学生或南疆富余 劳动力就业,签订劳动合同 1 年(含)以上,每吸纳 5 人得 1 分。 |
最高 3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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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评价年度内,派驻村人员驻村 1 年(含)以上。 |
0.5/人 (最高 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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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得分 |
此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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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市场行为 |
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从业人员培训证书的。 |
评定为 c 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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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其聘用的从业技术人员,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因重大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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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或经司法机关判决、裁定受到刑事制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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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良信用信息 |
发生较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经认定由园林绿化企业负主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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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企业责任,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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园林绿化企业因提供不符合国家规范标准、不合格绿植材料等产品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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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木病虫害监测机构、检测机构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检疫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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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等相关条例办法,拒绝整改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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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司法机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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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行为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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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经认定由施工企业负主要责任。 |
-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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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其他行政处罚的。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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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停工整改、通报批评或其他行政处理的。 |
-8/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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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分包工程款或民工工资,一次扣 10 分,造成群 体上访的,一次扣 20 分。 |
-10/-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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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施工企业责任的。 |
-1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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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质量投诉,经认定属施工企业责任,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
-20/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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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许或者放任本单位聘用技术人员在其他单位从事技术业务的。 |
-5/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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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得分 |
此项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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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价总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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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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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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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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